程章毅律师亲办案例
马XX贩卖毒品案
来源:程章毅律师
发布时间:2005-0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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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 被告人,马XX,男,XXXX年X月X日出生于X省X市,汉族,无固定职业,住X省X市X镇X村。XXXX年X月X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,同年X月X日被逮捕。 被告人,朱X,女,XXXX年X月X日出生于X省X市,汉族,X厂工人,住X省X市X镇X村。XXXX年X月X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,同年X月X日被逮捕。 被告人朱X因生活上经济来源不足,便产生了贩卖毒品谋利的念头,于XXXX年X月底X月初,到X省X县以每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,向被告人马X购得100克毒品海洛因并到X市寻找买主。X月X日被告人朱X带少许海洛因样品找到周X(公安特情人员)拟联系出售,因海洛因质量问题而未能售出。 X月X日晚上周X与其朋友郭X(公安特情人员)约被告人朱X吃饭,周X向朱X提出要购买200克海洛因,被告人朱答应联系。X月X日,被告人朱X打电话给周X称能搞到200克海洛因,价格是每克人民币170元。被告人朱X携带未售出的100克海洛因到X省X县找到被告人马X要求换货并再加购100克海洛因,价格仍是每克100元。X月X日下午1时许,被告人朱X携带向马X购买的200克海洛因回到厦门后,便打电话给周X约定交易地点,尔后,周X即联系郭X前往交易。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朱X即被公安机关抓获,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困198.05克。归案后,被告人朱X交代毒品来源并表示愿意立功赎罪。X月X日晚上,被告人朱X二次打电话与被告人马X联系购买1000克海洛因,要被告人马X送货到厦门,并商定每克海洛因价格为人民币147元。被告人马X表示同意。后被告人周X正欲以人民币147000元的价格交易时,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,并缴获海洛因1006克。 被告人马X归案后至庭审中辩称:其不是货主,也无谋利,只是起介绍作用。被告人马X在X月X日被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表明其不是货主,货主是一陈姓男子,并提供其电话号码。经查,不能完全排除其不是货主的可能。此外,本案三次的毒品的交易是由被告人朱X提出的,并由其二次到X省X县购买,第三次交易是被告人朱X为戴罪立功的结果。 【审判】 XXXX年X月X日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、马X贩卖毒品罪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 被告人朱X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。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X犯罪主观恶性较小,归案后认罪态度好,又有重大立功表现,要求对被告人朱X从轻处罚。 被告人马X辩称:其不是货主,也没有预谋,只是起介绍作用。其辩护人辩称马X无犯罪前科,也不是货主,又无从中获利,且本案具有引诱犯罪的因素,归案后认罪态较好,要求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罚。 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马X、朱X为非法牟利,贩卖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海洛因,数量分别为1204.5克,198.05克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马X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千克以上,应予以从严惩处。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及本案的具体情况,量刑时可酌情考虑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。被告人朱X为牟利,亲自到X省X县二次购买毒品,数量大,亦以严惩,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,又有重大立功表现,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。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可以采纳。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。二、被告人朱X犯贩卖毒品罪,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。宣判后,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。 【评审】 刑事案件中,律师取证,查证一直是难点中的难点,且系律师执业风险中最危险的工作之一。本案中,本所程章毅律师能够通过发现案件细节,充分展示以揭示犯罪嫌疑人马某的主观动机。在此贩毒达千克以上的大案中,能够挽救委托人的生命堪称经典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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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程章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049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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